郴州的谢先生结过两次婚。
和现任结婚后
谢先生在躲避现任
不断给前妻生的女儿零花钱
前前后后花了2万左右。
而且现任妻子不满。
没想到,谢先生被告上法庭。
要求丈夫还钱
2012年,谢先生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母亲抚养,谢先生需承担每月1000元生活费。2019年,谢先生与现任妻子罗女士结婚。去年10月,罗女士发现,自他们结婚以来,除了法院判决的每月1000元生活费外,丈夫还私下给了女儿零花钱,共计约2万元。
谢先生说,零花钱给了好几次,有时是生日,有时是儿童节。他给女儿买了一些礼物,给了一些零花钱。现任妻子罗女士得知此事后,以丈夫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丈夫谢先生返还2万元,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原来,夫妻俩再婚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谢先生不得与女儿私下交往,每月赡养费由罗女士支付。在与丈夫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罗女士起诉至法院。
郴州中院助理法官孙宝乐表示,此次事件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男方是否有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亲主动支付给女儿,是积极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
但谢先生与现任妻子达成的协议,不仅侵犯了谢先生平等对待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也违背了父母抚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应认定无效。
按照再婚夫妻婚后的约定,谢先生应返还2万元。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很快判定协议无效,最终判决谢女士败诉。
罗女士认为,婚后丈夫谢先生多次向女儿支付零花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独处理。但助理法官认为,这不需要现任妻子的同意,现任妻子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也要求父母养育孩子。谢先生的行为属于积极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助理法官认为,向前妻的女儿支付赡养费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反映出谢先生违背了《民法典》、《婚姻法》所倡导的忠实原则。在夫妻关系中,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资料来源:城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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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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