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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电站_ 三门核电山东海阳核电项目部

图为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核事故灾民在法院外要求日本政府和东电赔偿。 CFP供图

□ 本报驻日本记者 冀勇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被认定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泄漏事件之一,给当地民众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事故发生11年后的今天,核泄漏受灾民众对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的三十余起赔偿诉讼仍在继续。近日,日本最高法院对3起集体诉讼作出判决,首次确定东电对灾民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

3月2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东电上诉,责令东电向因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受灾的约3600名原告,支付约1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7630万元)赔偿。该判决是迄今12000多名事故灾民发起的30多起同类集体诉讼中,第一例确定东电赔偿责任的最高法院判决。

据日本媒体报道,3起集体诉讼分别为福岛县和邻县受灾者向福岛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前往千叶县避难的福岛灾民提起的诉讼、群马县避难者提起的诉讼。其中,福岛诉讼要求赔偿10.1亿日元,千叶诉讼要求赔偿1.2亿日元,群马县诉讼要求赔偿2.7亿日元。3起集体诉讼中,最早的始于2013年3月。

日本高等法院此前判决认为,核电站事故使被告的生活基础丧失或发生巨大变化,长期避难生活也给个人精神造成损伤,东电需要对此作出赔偿。此次,最高法院认可了该判决。

作为事故发生后11年来,第一起确定东电赔偿责任的最高法院判决,将对其余30多起同类诉讼起到参考作用。

无独有偶,继2日的判决后,日本最高法院7日又在另外3起同类集体诉讼中驳回东电上诉,责令向约580名原告赔偿约11亿日元(约合人民币5995万元)。

据报道,这3起集体诉讼分别是事故后接到政府避难指示的福岛县南相马市小高区居民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避难指示区域外的福岛市等地居民向福岛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南相马市等地居民向福岛地方法院磐城支部提起的诉讼。

上述3起集体诉讼中,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均高于日本政府赔偿标准。原告律师野村吉太郎在记者会上对判决结果表示,在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纪念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东电上诉,是向东电发出“停止争论,承担责任”的信息。

赔偿标准成为焦点

目前,包括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6起集体诉讼在内,围绕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受灾民众赔偿的30余起诉讼中,东电和日本政府的赔偿责任、政府指针确定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是法庭审理的主要争论点。

首先,关于东电的赔偿标准,主要是基于日本政府“原子能损害赔偿纷争审查会”2013年修订的确定赔偿范围的指针,以及东电基于指针确定的赔偿标准,由灾民向东电提出赔偿请求,经东电审核后确定赔偿金额。这种赔偿方式把赔偿项目和金额的主动权交给了东电,导致赔偿金额普遍大幅低于灾民实际遭受的损失,成为赔偿诉讼中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此次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的东电赔偿金额均高于东电的赔偿标准,从司法上承认了赔偿标准不符合实际受损害情况的现状。判决不仅将对其他同类诉讼产生影响,还可能起到督促日本政府修改赔偿指针的作用。

其次,关于日本政府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多起诉讼中原告方均主张,鉴于日本政府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2002年公布的地震预测“长期评估”等资料,政府和东电完全可能预见事故,采取加高防波堤和为核反应堆建筑采取防水等措施,但政府却没有加以改善,导致事故发生。既然民众把核电监管责任委托于政府原子力规制委员会,政府理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在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6起集体诉讼中,对政府赔偿责任的判定并不一致。下一步,法庭将在听取国家和民众主张基础上,预计在今年夏季作出最终决定,并对日本政府和东电负担赔偿款的比例作出划分。

最后,关于东电对政府避难指示区域外主动避难灾民的赔偿责任问题,东电基于日本政府“原子能损害赔偿纷争审查会”规定的赔偿范围,逃避损害赔偿和精神赔偿责任。此次最高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认定东电负有赔偿责任。尽管日本最高法院没有给出详细判决理由,但作出二审的仙台高等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事故中遭受了核辐射引发的强烈恐惧等巨大精神痛苦,即使政府没有作出避难指示,也可以认定损害,要求东电向每人支付30万日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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